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抢修、抢险等工程及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经批准并公告。

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吧、歌舞娱乐、健身、音像店、棋牌室、夜市等场所噪声超标干扰周边单位、居民工作生活;

(二)机动车修配厂、食品加工厂等生产企业噪声超标干扰周边单位、居民工作生活;

(三)擅自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设备噪声超标;

(四)擅自在学校、医院和居住区等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超标的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