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利用临街的各种建(构)筑物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
(二)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从建(构)筑物内、车内向外掷物、泼水;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
(四)擅自在公共场所组织商业游行、兜售商品等;
(五)其他损害市容市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