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约谈情况应当形成记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