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第九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绿化、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