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的电力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