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用户参与电力需求响应,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