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对征收的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拆除用电计量装置等电力设施。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