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交易运营系统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设施及其电网接入系统;

(三)储能装置、港口岸基供电装置、充换电站(桩)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网连接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电力设施。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