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以暴力等方式阻碍消防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