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