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使用的模板、脚手架、防护网等,其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