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优先设置在建筑内首层靠外墙部位。

设有独立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