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消防主管部门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并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