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辖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执法监督工作。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