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