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门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