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