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规范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