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规范第十条有效支持与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