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持证人应做好取水统计工作,建立取水年报、季报、月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