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开采、利用地下水不得超过本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地下水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