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围湖造地和其他缩小湖泊湿地面积的行为。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应当经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