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