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新建的建设项目和民居建筑应当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遗产区内不得新建民居,改建原有民居不得扩大规模;在遗产区内改建民居,或者在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居的,其建筑物风格、体量、高度、色调等应当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和民居建筑不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外立面改造、拆除、外迁或者整改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