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矿、取土,擅自凿山开路等破坏景观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毁林开垦等破坏植被或者景观的行为;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四)规模化养殖畜禽;
(五)修建人造景点或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六)在遗产区擅自升放热气球或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器;
(七)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