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山体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岩画本体所依附崖壁以外的山体岩面新绘、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二)在岩画依附的山体进行攀岩、探险等活动;(三)在遗产区的山体新建、扩建坟墓;(四)其他危害山体、破坏景观的行为。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