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处珊瑚礁及其制品、碎体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由海洋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