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前述行为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