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涠洲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生态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