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涠洲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生态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