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岛上单位和个人现有依法登记使用的燃油机动车以外,禁止其他燃油机动车在岛上行驶;禁止运输新增燃油机动车上岛,但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制式警车、抢险救灾车辆以及专业作业车辆等除外。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鼓励淘汰现有燃油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