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城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垃圾处理机制。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