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运单位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餐厨垃圾交给无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未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收运单位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