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许可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经营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重新核发特许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