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需要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