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