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船)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倾倒。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