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张挂。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