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设施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