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