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