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自然遗产造成损害或者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