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应当符合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并征求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依法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