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或者损毁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墓、古旧建(构)筑物和遗迹、遗址、山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