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及擅自修缮、改造属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旧建(构)筑物和有关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苗族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