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

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在传艺、展示、讲学等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的,认定机关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认定机关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