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驾驶人员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