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