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