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