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