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